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013號
CYDM,103,聲,1013,2014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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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森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字第3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森宇所犯如附表所示參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森宇因違反如附表所示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 ,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 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 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 徒刑,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780號裁定定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亦有卷附該件裁定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茲檢察官之本件聲請,本院審核 認為正當,乃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 就附表3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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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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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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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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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及時間 │102年10月2日上午9時 │103年4月3日下午3時許│103年1月25日上午8時 │
│ │許 │ │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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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 度 及 案 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1070 │103年毒偵字第511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491號│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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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47號 │103年度訴字第297號 │103年度訴字第391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3月20日 │103年6月30日 │103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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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47號 │103年度訴字第297號 │103年度訴字第391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3年4月8日 │103年7月15日 │103年9月23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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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 案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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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 │
│ │刑1年4月。 │刑1年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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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