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5號
原 告 許傑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素貞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柒仟壹
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