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75號
NTDV,103,訴,375,201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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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5號
原   告 許傑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素貞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柒仟壹
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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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