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80號
NTDV,103,聲,80,201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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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郭良蕙
相 對 人 簡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後,本院一百零二年度司執字第一八二七二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百零三年度訴字第三七四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本此裁定 所供之擔保,係以擔保債權人因債務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 當可能遭受之損害獲得賠償為目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403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法院定此項擔保,其數額應依標 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 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 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 第1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事執行處102年度司執字第18272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債權 人即相對人主張聲請人積欠其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聲 請拍賣執行債務人即抵押人許傑森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然聲請人已於民國93年10月起8年至9年間,每月償還5,00 0元予相對人,總共已償還55萬元,相對人之執行債權已部 分消滅,且聲請人已於103年10月3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爭執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所主張執行債權數額在案,則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倘不停止執行,影響聲請人權益甚大,為 此願供擔保,請准裁定系爭執行事件於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
ꆼ相對人係執本院102年度司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 書及102年司執字第9032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請 求拍賣第三人許傑森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執行債權額 為100萬元,本院民事執行處業依聲請查封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如附表所示甲標編號1之不動產,業於103年9月17日 由第三人以24萬1,111元拍定;如附表所示乙標編號1至3之



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經本院公告於103年7 月18日起3個月內進行特別變賣程序,業於103年8月21日由 第三人以84萬6,000元聲明應買,然均未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系爭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且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民事異議之訴狀(債務 人)影本為證,本院並依職權調取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82 72號執行事件及103年度訴字第37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 宗審核無訛,認聲請人之聲請停止執行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ꆼ本件強制執行標的如附表所示甲標編號1之不動產,業於103 年9月17日由第三人以24萬1,111元拍定;如附表所示乙標編 號1至3之不動產,業於103年8月21日由第三人以84萬6,000 元聲明應買,合計為108萬7,111元(計算式:241,111+846 ,000 =1, 087,111),此有投標書、不動產拍賣筆錄(拍 定)、聲明應買狀、拍賣公告(特別變賣)附於本院102年 度司執字第18272號卷宗可憑,然相對人執行債權僅有100萬 元,則相對人就聲請人停止執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而無法 立即受償之金額為100萬元,應可認定。而聲請人所提起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5萬元,為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 、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合 計該案件審理終結期限約需3.3(即3又4/12)年。故系爭執 行事件如停止執行,將造成相對人債權額受償之時間延後, 致未能提前受償之損失,應為本件停止強制執行期間,相對 人無法即時因強制執行滿足其債權期間所生利息損失,則本 院審酌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相對 人無法即時受償取回債權額利用所生孳息之損害額,認為聲 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額,以16萬5,000元為適當【計算式:1 ,000,000 ×5﹪×3.3=165,000元】。爰命聲請人以16萬5, 000元供擔保後,得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四、據上論結,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思芸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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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編│ 土地或建物 │面積(平方│權利範│所有權人│備註 │
│別│號│ │公尺) │圍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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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1│南投縣南投市南投段453-11地│ 57 │8分之1│許傑森 │ │
│ │ │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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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1│南投縣南投市三塊厝段128-3 │ 73 │2分之1│許傑森 │ │
│ │ │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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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投縣南投市三塊厝段962建 │一層:43 │2分之1│許傑森 │ │
│乙│2│號建物(門牌號碼南投縣南投│二層:44.2│ │ │ │
│ │ │市○○○路000巷00號) │合計:87.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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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投縣南投市三塊厝段962-2 │一層:13.6│2分之1│許傑森 │未辦保存登記建│
│乙│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南投縣南│二層:12.4│ │ │物(乙標編號2 │
│ │ │投市○○○路000巷00號) │三層:60 │ │ │建物增建部分)│
│ │ │ │合計:8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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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