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調補字第25號聲 請 人 施昆良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成家間返還價金聲請調解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佰壹拾陸萬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 補正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