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調補字,103年度,25號
NTDV,103,司調補,25,201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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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調補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施昆良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成家間返還價金聲請調解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佰壹拾陸萬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
  補正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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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