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公同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03年度,139號
NTDV,103,司調,139,201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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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調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范謝細垣
      范鳳娥
      范明松
相 對 人 范明龍
      范明城
      范鳳英
      劉招治
      范智誠
      范岷豐
      范岱玲
      范佩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公同共有物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 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及其 上468建號建物予以分割,惟上開土地及建物坐落新北市, 核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之範圍,自應由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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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