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明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3 年7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 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 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 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 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 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 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646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送 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送 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刑事訴訟 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36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若文書已付與同居人或受僱人,其效力自應認與交付本人 同,至其已否轉交,何時轉交,均非所問(最高法院84年度 台抗字第258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90號刑事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0 3 年8 月7 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謝明宗位於南投縣草屯鎮○ ○路○○巷0 弄00號住處,並由被告之同居人即其姐謝淑娟 代為收受。嗣被告於同年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 僅記載「該判決之認事用法實難令被告甘服,... 另狀補呈 理由」,並未敘述上訴之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又本院於103 年10月1 日裁定命被告應 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並敘明上訴 具體理由,上開刑事裁定正本於103 年10月8 日送達被告上 址戶籍地,並由被告之同居人即其母謝郭秀格代為收受等情
,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 )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本 院送達證書2 份在卷可稽,是上開刑事裁定已於同年月8 日 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被告至遲應於該日起計算7 日,於同年 月15日以前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然被告迄今未向本院補 提上訴理由書,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雷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