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6年度,1340號
KLDV,106,基小,1340,2017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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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1340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謝苙姿
被   告 余明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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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