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政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20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政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政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 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業於民國103 年9 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 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等規定, 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其於102 年10月22日 入監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 年9 月26日以 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9 月26日法授矯 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 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 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孟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