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保險小字第一0號
原 告 丁○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玖拾參元,其中十分之九即新台幣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三項前段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承保訴外人楊基源所有車號8M─2659號之自小客車乙 式車體損失險,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下午八時許,被保險人楊基源駕駛該車沿高 雄市○○○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駛,行經民族一路與建國路路口時,遭被告駕駛車 號YS─二二一三號自小客車自建國一路違規紅燈左轉而撞及左側車門,原告依 約賠償被保險人新台幣(下同)八千二百元後,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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