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3年度,186號
TNEV,103,南簡補,186,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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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86號
原   告 首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鑫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
9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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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首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鑫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