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3年度,167號
TNEV,103,南簡補,167,2014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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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67號
原   告 蔡秀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正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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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