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3年度,529號
TNEV,103,南簡,529,2014101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529號
原   告 陳沛萱
被   告 黃銘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四點五十分在本庭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