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5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重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博程、紀政男、紀憲明、紀妙敏、紀妙
容、紀妙珍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
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