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報酬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3年度,1050號
TNEV,103,南小,1050,201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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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1050號
原   告 陳松正
原告因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順明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吳順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
,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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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