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1050號
原 告 陳松正
原告因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順明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吳順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
,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