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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再小補字,103年度,1號
TNEV,103,南勞再小補,1,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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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勞再小補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闕淑超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洪淑真間請求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3年度南勞小字第
8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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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