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勞再小補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闕淑超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洪淑真間請求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3年度南勞小字第
8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