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99號
原 告 蕭錦成
訴訟代理人 蕭志憲
被 告 曾毓麟
吳秀
蕭榮東
蕭鐘淇
黃春汝
蕭明章
蕭學智
蕭精山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蕭豐山
被 告 蕭共
許美珠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蕭登富
被 告 蕭家昌
王靜宜
蕭淑珍
蕭麗卿
蕭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訴之聲明尚 有須釐清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被告蕭麗卿應於言詞辯論前提出被告蕭月霞同意其承當訴訟 之同意書。
四、原告及被告曾毓麟應於言詞辯論前具狀陳報抵押債務人蕭禾 田設定抵押之應有部分現為何被告之應有部分。五、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