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3年度,1156號
TPBA,103,訴,1156,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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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56號
原 告 中國醫藥大學
代 表 人 李文華(校長)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
代 表 人 黃榮村(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簡凱倫律師
輔助參加人 教育部
代 表 人 吳思華(部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教育部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參加人委託被告辦理大學校院系所之評鑑。嗣被告以民國10 2 年5 月10日高評(102 )字第1020000743號函檢送評鑑結 果報告書予原告,其評鑑結果為通過(有條件,將於2014年 下半年再予追蹤)。原告不服,向被告提起申復。嗣被告所 屬醫學院評鑑委員會(下稱醫評會)重新公布該校醫學系「 有條件通過」之評鑑結果報告書(下稱原處分)。原告仍不 服,向被告提起申訴。經被告以103 年3 月12日高評(103 )字第1030000370號函檢送醫評會申訴評議委員會103 年3 月6 日102 醫評申字第0001號申訴評議書,其內容略以:申 訴主張除有關「基礎學科師資並無不足」及「通識中心與社 會醫學科師資並無不足」;「服務學習課程自100 學年度已 做長期規劃與設計」、「解剖課程自100 學年度已作規劃與 改善」、「基礎學科課程循序漸進且有一貫思考邏輯」、「 以器官系統為主的教學改革具一貫脈絡且思考邏輯一致」及 「師生溝通管道多元且獲得師生肯定」;「醫學系早有規劃 學生參與獨立性與批判性思考之相關課程與服務學習」及「 醫學系提供學生多元研究學習機會」;「附設醫院教師成長 中心(CFD )早於醫評會評鑑前已執行教師多元化能力培訓 」及「申訴學校暨附設醫院早於醫評會評鑑前已對臨床教師 進行人才培育制度規劃」部分不受理,其餘均駁回;本件評 鑑結果「有條件通過」等部分應予維持。原告不服,提起訴 願,遭訴願不受理,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有由



教育部輔助被告之必要,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 教育部輔助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林玫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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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