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9 號
抗 告 人 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碧灣(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 律師
林桑羽 律師
相 對 人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代 表 人 杜啟祥(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18日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103 年度簡字第2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 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本件行政訴訟係涉及相對人認定聲請人片面 變更勞動契約內容,變更員工年薪、任意調動員工職務之情 事,而予以行政處分,至聲請人指稱其員工謝發斌、姚應良 、洪毓仁及何靜宜(下稱勞工謝發斌等4 人)向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提起之民事訴訟,係以聲請人違反 勞動契約為由,主張終止僱傭契約,請求給付資遣費、未給 付之工資等,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該民 事事件與本件行政訴訟事件,案情雖相關,但本件行政訴訟 事件並不是以該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該民事事件之 判斷並無拘束本件行政訴訟之認定,是本件情事與行政訴訟 法第177 條第1 項所定之要件尚屬有別,聲請人以行政訴訟 法第1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停止訴訟程序,自無理由等語 ,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
三、抗告意旨略以:勞工謝發斌等4 人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已於民國102 年11月15日向新竹地院民事 庭訴請抗告人給付資遣費。相對人對於命抗告人給付資遣費 之原處分,係以抗告人對於勞工謝發斌等4 人有違反勞動基 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為前提,如抗告人未違反勞 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勞工謝發斌等4 人援引 該規定終止渠等與抗告人間之勞動契約即不合法,渠等即不 得請求資遣費,相對人所為命抗告人給付資遣費之原處分亦 非適法,應予以撤銷。足徵,勞工謝發斌等4 人訴請抗告人 給付資遣費,現繫屬於新竹地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11號民事
訴訟事件,其中有關給付資遣費之法律關係,實為原處分認 定是否合法之先決問題,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所定停止 之事由存在,行政法院應即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而無應 否停止訴訟程序之裁量權,原裁定認本件行政訴訟,非以民 事法律關係成立為據,其認事用法顯有重大違誤等語。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第1 項)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 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第2 項)除前項情形外, 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 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定有明文。可知民 事法律關係成立與否應由普通法院審判,為避免裁判結果 兩歧,因此規定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應 以裁定停止行政訴訟程序。除前述先決法律關係之情形外 ,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 行政法院是否停止訴訟程序,本得依職權審酌之。(二)經查,相對人於102 年7 月10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現 抗告人未經勞資協商或個別員工同意,片面公告將保障年 薪14個月調整為12個月,且抗告人調動勞工謝發斌、何靜 宜及姚應良之職務,亦未依規定與個別勞工協商,違反勞 動契約,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乃依勞動檢查法第25條規定,於10 2 年7 月11日以園勞字第1020020717號函檢送勞動條件檢 查結果通知書並限期改善,抗告人提出異議、再異議,均 經相對人駁回後,抗告人仍不服,乃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另勞工謝發斌等4 人以抗告人違反勞動契約為由,主張終 止契約,而向新竹地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抗告人給付資 遣費及薪資等情,有相對人上開各函、訴願決定書及抗告 人提出之民事起訴狀附原審卷可稽。則依上述規定及說明 ,原裁定以抗告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與訴外人謝發斌等 4 人提起之上開民事訴訟,雖均源自抗告人是否違反勞動 契約之爭議,惟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並非以該民事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行政法院認定事實,亦不受民 事判決之拘束,即與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第1 項規定之要 件不合,而駁回抗告人停止本件行政訴程序之聲請,核無 違誤。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 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 4項、第272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
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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