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九六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凃啟夫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泉男律師
右當事人間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六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