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603號
原 告 高金平
訴訟代理人 林建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
萬零伍佰陸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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