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3年度,580號
TPEV,103,北補,580,201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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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580號
原   告 周振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榮航空公司法定代理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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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