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536號
原 告 郭秀鳳
被 告 茂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達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101年司執未字第59873
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價額計算,核定為新臺幣2,238萬9,99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萬9,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臺
北市○○○路○段0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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