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3年度,530號
TPEV,103,北補,530,2014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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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53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歐陽童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萬
肆仟捌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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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