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88年度,668號
KSEV,88,雄簡,668,2001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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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雄簡字第六六八號
  原   告 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政宏律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慧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孟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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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戊○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丁○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