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943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游禮文
被 告 賴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六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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