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7801號
TPEV,103,北簡,7801,201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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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80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朝掌
被   告 鄭宇媜(原名:鄭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28日下午 2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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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