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7664號
TPEV,103,北簡,7664,201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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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664號
原   告 徐世明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複 代理人 何謹言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李聲宏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計
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
,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仟肆佰元,尚需補繳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附表:
一、本件訴訟標的(房屋)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 25,000元x12月÷10%=3,000,000
  元(依土地法第 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
二、原告於民國103年9月4日追加起訴,而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2,000,000元。
三、以上合計為5,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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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