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2630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鍾
訴訟代理人 陳中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裕添即現代人力工程行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系爭租賃物(如附表所示)之交易現值,並連同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伍萬捌仟元部分,以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扣除前已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後,一併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 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 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之,則為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所規定。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其聲明為: 被告應將系爭租賃物返還原告;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5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等語,並依原告於事實及理由中載 明請求之依據,可知原告應係以一訴請求被告返還租賃物及 給付租金,有起訴狀1份附卷可按。是以,其訴訟標的價額 即應為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之系爭租賃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及租賃期間未終止前所積欠之租金為準。次查,原告固提 出系爭租賃物之租賃契約書,然此並無法得出系爭租賃物之 交易現值,本院仍無法就其請求返還系爭租賃物部分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故依首開說明,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系爭租賃物之交易現值,並連同請求給付積欠租金 58,000元部分,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第一 審裁判費,並扣除已繳納1,000元後,再補繳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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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型 │ 品名 │ 廠牌/機型 │ 機號 │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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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租賃物 │雷射多功能複│RICOH/M-RC-SPC242SF │T222PA00159 │ 1 │
│ │合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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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租賃物 │多功網路監視│台灣微凱/S-TWG-H4104 │ │ 1 │
│ │錄影主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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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音器 │台灣微凱/S-TWG-MUSIC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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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外線攝影機│利齊/S-CCTEK-MAF75409 │ │ 2 │
│ ├──────┼───────────┼──────┼──┤
│ │紅外線攝影機│利齊/S-CCTEK-TO91V4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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