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2143號
原 告 台灣鳳凰飛鏢體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IM YOUNG WON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建璋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捌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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