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2068號
原 告 吳秋嬋
訴訟代理人 陳宏模律師
被 告 福爾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福爾仕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以下同)2,540元。惟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6,000,000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原告僅繳納2,540元,尚需補繳
57,860元,經查本件已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於起訴前
經法院調解而不成立,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ꆼ12月ꆼ10%=6,000,000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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