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11857號
TPEV,103,北簡,11857,201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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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1857號
原   告 陳傑憲
被   告 郭昶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ꆼ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ꆼ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福建省金門縣,有被告之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福建 金門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ꆼ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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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