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11785號
TPEV,103,北簡,11785,201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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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1785號
原   告 顏永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駭客環衛國際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陸拾玖萬柒仟零壹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陸佰陸
  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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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