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1785號
原 告 顏永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駭客環衛國際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陸拾玖萬柒仟零壹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陸佰陸
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