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11354號
TPEV,103,北簡,11354,2014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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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1354號
原   告 顏賢女
訴訟代理人 胡鳴家
      張大成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顏毓慧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繳裁判
  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150元。
 ꆼ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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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