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11182號
TPEV,103,北簡,11182,2014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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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1182號
原   告 三五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詳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ꆼ萬貳仟貳佰零貳
  元,應繳裁判費肆仟柒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仟貳佰肆拾元。
 ꆼ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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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五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