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1182號
原 告 三五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詳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ꆼ萬貳仟貳佰零貳
元,應繳裁判費肆仟柒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仟貳佰肆拾元。
ꆼ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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