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11102號
TPEV,103,北簡,11102,2014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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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110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澤淵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列柏格爾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並 由柏格爾為原告具狀提起本件訴訟,惟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 於103 年9 月15日變更為魏寶生,此有原告之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柏格爾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始 即無法定代理權限。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有原告無訴訟能 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應予 補正。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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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