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10887號
TPEV,103,北簡,10887,2014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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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887號
原   告 江幸容 
被   告 李淑文 
      洪吉祥 
      吳泰霖 
      周明璋 
      王辰伍 
      楊淑棉 
      林彙檸 
      吳鳳娥 
      蔡緒文 
      陳富貴 
      趙鏸玲 
      劉承邦 
      吳姿燕 
      陳芝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淑文等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伍
萬壹仟肆佰叁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捌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
繳裁判費叁仟零玖拾元,尚應補繳裁判費伍仟壹佰柒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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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