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887號
原 告 江幸容
被 告 李淑文
洪吉祥
吳泰霖
周明璋
王辰伍
楊淑棉
林彙檸
吳鳳娥
蔡緒文
陳富貴
趙鏸玲
劉承邦
吳姿燕
陳芝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淑文等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伍
萬壹仟肆佰叁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捌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
繳裁判費叁仟零玖拾元,尚應補繳裁判費伍仟壹佰柒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