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70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卓群智、曾譯萱、卓姿吟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
等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然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捌佰貳拾捌萬零伍佰捌拾肆元,有內政部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應繳
裁判費捌萬ꆼ仟零柒拾壹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
繳捌萬貳仟零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125,883 元×系爭房屋總面積
65.78 ㎡=8,280,5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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