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845號原 告 行政院 法定代理人 李四川 訴訟代理人 徐開莉 顏明儀 被 告 許博任 蔡名修 蕭年呈 王鐘銘 張迪皓 李昀岳 施冠佑 童詠瑋 楊鎮宇 鍾孟軒 斐立農 黃燕茹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律師複 代理人 劉育承 被 告 周子雅 林奎妙 林樂昕 吳紹文 前列十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林昶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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