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3年度,1717號
TPEV,103,北小,1717,2014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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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7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小珠即吉祥如意餐坊
      汪建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家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零ꆼ佰壹拾肆元,
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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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