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3年度,1460號
TPEV,103,北小,1460,2014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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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北小字第146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陳春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柒仟零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被告既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審酌,爰就兩 造間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 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1,420元
合 計 2,42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ꆼ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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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