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小字,103年度,89號
TPEV,103,北勞小,89,2014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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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小字第89號
原   告 林詩婷
被   告 阿里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在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 九月十八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 項裁定已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寄存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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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里餐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