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易字,103年度,17號
TPEM,103,北秩易,17,201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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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北秩易字第17號

法定代理人 王嘉衡
受 處分 人 羅純慧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萬華分局於民國103年9月18日就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0000000000
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規定是否抵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經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前,停止聲請程序。
理 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 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 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 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著有明文。二、查本案是否准許對受處分人易以拘留之裁判,以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規定是否抵觸憲法第八條 、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 聲請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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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