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222號
原 告 邢志明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博芮
上列原告與被告吾友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30,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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