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3年度,2167號
TCEV,103,中補,2167,201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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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167號
原   告 互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志瑩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陳韻任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龍照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
  字第33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50,9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76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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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互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