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3年度,2155號
TCEV,103,中補,2155,201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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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15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心
  玲即高金蟬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824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
  7,80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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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