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3年度,2139號
TCEV,103,中補,2139,201410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139號
原   告 陳進發
訴訟代理人 陳榮哲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守真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被告鄭守真之住所記載為:「臺北市○區○○路
  0段000號」似有誤(臺北市並無南區),請具狀陳報本件被
  告之住所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