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2529號
原 告 楊翠娟
被 告 楊鳴鐘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於民國103 年10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三年度司執字第九○四○八號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前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而涉訟,業經 本院93年度家訴字第217號判決確定在案。兩造並於民國103 年5月9日達成協議,由原告清償被告新臺幣(下同)218,00 0元(即94年3月1日起至103年5月1日止每月扶養費2,000 元 之總和)。且原告嗣後自103 年6月1日起亦持續按月給付被 告2,000元,至同年10月1日止。詎被告明知上情,卻仍指稱 原告怠於給付扶養費,而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103 年度司 執字第90408 號),顯有未合,爰依法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 之訴等語,並聲明:⒈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90408號給付扶 養費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⒉訴訟費用由被告 負擔。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具狀答辯略以 :被告確已依據本院93年度家訴字第217 號判決,自原告受 領94年3 月1 日起至103 年5 月1 日止之每月扶養費2,000 元,共計218,000 元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 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 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 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又所謂消滅債權人請 求之事由,係指足以使執行名義之請求權及執行力消滅之 原因事實,如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債權之讓 與、債務之承擔、解除條件之成就、和解契約之成立,或 類此之情形,始足當之。至所稱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 則係指使依執行名義所命之給付,罹於不能行使之障礙而 言。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例如清償、提存、抵銷
、免除、混同、債權讓與、債務承擔、更改、消滅時效完 成、解除條件成就、契約解除或撤銷、另訂和解契約,或 其他類此之情形;所謂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例如債權 人同意延期清償、債務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等(最高法 院97年度臺上字第2653號、98年度臺上字第1899號判決意 旨參照)。
(二)查本院93年度家訴字第217 號判決主文第3 項係命原告應 自94年3 月1 日起,至原告能維持生活之日止,按月於每 月1 日各給付原告2,000 元,有前揭判決書可稽。次查, 原告主張自94年3 月1 日起至103 年5 月1 日止之每月2, 000 元扶養費之總額,其已於103 年5 月9 日交付予被告 ,被告並具狀對於上情表示不爭執,堪信為真。而原告於 103 年6 、7 、9 月分別透過轉帳之方式,將1,000 元、 2,000 元、2,000 元,匯入被告指定之第一銀行00000000 000 號帳戶;於103 年8 月亦透過轉帳之方式,將3,000 元匯入被告指定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3 年10月則透過轉帳之方式,將4,000 元匯入被告指定之郵 局0000000000000 號帳戶,有存摺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影本在卷可憑,堪認屬實。是足認就已屆履行期之各期 扶養費,原告均於期限內為清償,迄今並無遲延給付之情 形,上開判決於確定成立後,因原告之清償及履行,而有 消滅及妨礙被告請求之事由發生。
(三)依上所述,原告自94年3 月1 日起即按月給付扶養費2,00 0 元,至被告於103 年8 月20日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 制執行時,並無未按期履行之情形,就原告尚未到期之債 務,自不生視為全部到期之效果,被告尚不得提前請求。 本件既有妨礙被告請求之事由發生,被告自不得對原告聲 請強制執行,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90408 號給付扶養費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即屬有據。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請求本院 103 年度司執字第90408 號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 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