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3年度,2389號
TCEV,103,中簡,2389,201410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2389號
原   告 ꆼ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璦梅
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律師
被   告 詹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544號),因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於民國103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2,886元,及自民國103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2,886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則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主張:被告詹文雄前獨資經營「寶固工程行」,其於民 國101年7月31日與原告簽立協議書,約定由原告將向訴外人 勝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承攬之A2廠「EPOXY」地坪工程, 轉由被告承作,但被告應於其向訴外人勝騰公司按每平方公 尺新臺幣(下同)450元領取工程款時,應依每平方公尺90 元之對價補貼原告。被告嗣已完成上開工程並領取工程款完 畢,但卻僅支付二期之款項與原告,依協議書之約定,尚有 152,886元未付。為此,原告爰本於協議書之約定,訴請被 告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2,886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三、法院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協議書及收款明細表為證,信屬實在。被告僅曾以「尚有第 三人無法釐清之事實」為由,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卻未於 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就所抗辯之事由,為具體之 陳述及舉證。尚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從而,原告本於兩 造間履行契約之約定,訴請被告給付152,886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03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准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660元(即原告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命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勝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ꆼ勗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