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981號
原 告 楊孟蓉
被 告 新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旅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係在桃園縣平鎮市○○路000號,有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可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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