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3年度,2443號
TCEV,103,中小,2443,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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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244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蔡易道
被   告 張冰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03 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145元,及自民國96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99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3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使用,利息約定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7.99 計算,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後被告 未按期繳款,迄至民國96年4月7日止,尚欠本金新臺幣(下 同)12,145元及利息等未償。為此,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減縮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卡貸資料查詢及交易明細為證,核屬相符,信為真正。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及第78條,確定本件 訴訟費用額為1,350元(內含裁判費1,0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 費350 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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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